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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凤律师: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辩护,法院判决拘役五个月
来源:马凤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3
浏览量:699

有效辩护案件: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辩护,法院判决拘役五个月

总结

刑事辩护中,最为关键的是对证据的把握。通过对各项证据及证明体系的分析来还原事实、找到辩点,寻求有效辩护。刑事案件可视化应用可以帮助辩护人更为清晰地展示律师思维形成及辩点发现的过程。以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或者犯罪构成要件等待证事实作为出发点,对比案中相关证据,帮助法庭求证待证事实的真伪。

案情介绍

枣庄市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贵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年初向薛城区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贵某某近亲属委托后指派刑事业务部成员担任被告人贵某某的一审刑事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贵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持刀拦截被害人驾驶的车辆并持刀砍砸被害人驾驶的车辆,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被害人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277元。

庭前,辩护人仔细研读所有案卷,发现被告人贵某某在现场的行为确实能够达到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标准,如何最大限度地减轻被告人贵某某的量刑是本案中辩护人的工作重点。通过分析证明体系,辩护人发现公诉机关部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该部分指控对量刑有较大影响。在没有监控录像等能够直接证明案发过程的视听资料情况下,辩护律师将所有涉及刀具使用者的言辞证据进行归纳总结,并通过表格的方式进行呈现。

辩护律师认为,通过上述表格可以明显看出,被告人贵某某并未直接、明确认可存在使用砍刀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贵某某唯一一次不利供述信息为“记得期间我也拿过刀”,但该供述并不足以认定持械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仅有被告人供述的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同样需要其他证据佐证。

本案中指控被告人贵某某使用砍刀行为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那么关于被告人贵某某是否实施砸车行为这一问题事实不清且无法形成完整证明体系,根据《刑法》规定,贯彻疑罪从无和疑点利益归属于被告人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对被告人贵某某存在使用砍刀行为指控依法不成立,那么自然对应的车辆损失并非由被告人贵某某直接引起,法官在量刑时应当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庭审中辩护人与公诉人就被告人贵某某是否持械威胁被害人并损害被害人财产产生激烈争论。辩护人之所以就该点事实反复陈述论证,主要是为了达到减轻量刑的目的,因为本案中一同被提起公诉的还有另外一位同案犯,即便构成共同犯罪,法院在量刑时必然会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辩护人应当帮助法庭厘清被告人对损害后果的行为参与度。

激烈庭审后,法院最终未认定该指控成立,同时法院综合全案判处被告人贵某某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在庭审宣判后的第三天便走出看守所。

办案心得

1.刑事案件可视化应用可以帮助辩护人更为清晰地展示辩点、提高工作效率。

2.专业才能敬业。专业化是律师执业发展趋势,由其是作为青年律师的我们,更应关注于如何提高专业能力、加强竞争力。

3.团队合作很关键。由于每个律师的性格、视角不同,在案件处理上有各自的观点,团队合作可以减少个人视角中的偏差,合理确定刑事团队成员的分工同样是影响辩护效果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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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凤
  • 执业律所: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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